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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職懲罰”:透視職場媽媽的困境

      來源:中國婦女報  發布日期:2020-09-22

      標簽:聚焦 | 來源: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 | 作者:劉天紅

      ■ 劉天紅

      近日,某社交媒體上關于“如果你是老婆,你是選擇辭掉五千的工作在家帶孩子還是花夫妻共同收入的一半去雇月嫂?”的討論吸引了很多網友參與。論題大概是說,老公月工資2.5萬,老婆只有5000元,因雙方父母皆不能幫忙照顧孩子,生孩子后,如果請月嫂照顧孩子每月要1萬元左右,那么女方應不應該放棄工作,回家帶孩子?有網友從理性的家庭經濟決策角度出發,認為女方放棄工作回家帶孩子是一個最符合家庭收益最大化的選擇;也有網友認為,女方回家帶孩子會導致女方完全喪失職業前途、使其生活面臨更多風險(沒有收入來源、沒有社會支持、無法繳納五險一金缺少社會保障、婚姻的潛在危機)等。

      類似討論不是偶然現象,市場化背景下,女性所需要承擔的生育代價更為凸顯。上述網友的討論體現出個體從現實處境出發所面對的艱難抉擇,卻也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生育”會導致女性在收入上的劣勢地位,這就是社會學家所提出的“母職懲罰”。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母職懲罰”在導致女性收入低于男性后,也進一步削弱了其在家務分工中的議價能力,進而使得家務勞動更多向女性傾斜,加劇“母職懲罰”,形成一個閉路循環。

      “母職懲罰”的主要解釋框架

      社會學學者將職業女性由于生育在招聘、薪酬、工作經驗等方面所面對的系統性弱勢地位,稱為“母職懲罰”。關于“母職懲罰”的討論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就開始了。學者們致力于探討導致“母職懲罰”的動態機制,主要提出了五個解釋框架。

      第一,以貝克爾為代表的人力資本理論認為,有孩子的女性其工資之所以低于沒孩子的女性,是因為生孩子的女性對人力資本的投入較少。有孩子的女性要抽出更多時間照顧孩子,這影響了其工作經驗的積累,會導致工作的低效率,進而影響其工資水平。除工作經驗少、工作時間短之外,有孩子的女性也更傾向于從事兼職工作,而兼職工作都是收入比較低的工作,這也導致生育后女性的收入比較低。

      第二個基于供給端的解釋是“出力假說”(effort hypothesis),這一理論假定,每個人花在所有活動上的精力是固定的,因為女性有承擔更多家務勞動和嬰幼兒照料工作的責任,因此這一理論認定女性會花費更多精力在家庭中,花更少的精力在工作上。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生育的女性所消耗在家庭中的精力就會導致工資降低。

      第三種解釋認為生育后的女性以較低的工資水平來換取更為自由靈活、更便利的工作條件。這一理論認為,與未生育的女性相比,生育的女性更傾向于選擇或者被導入到不太忙、工作時間靈活、離家近、出差少的工作中。有孩子的女性選擇具備上述特征的工作,以便使其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責任。根據補償性(工資)差異(Compensating differentials)理論,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具有上述吸引力的工作,會降低工資標準。

      第四種解釋從需求端出發,提出了雇主歧視理論。研究者將雇主歧視區分為兩種,一種是基于統計數據的歧視,一種是偏好性歧視?;诮y計數據的歧視是指,當雇主意識到沒孩子的女性比有孩子的女性工作效率更高時,就傾向于對所有沒孩子的女性和所有有孩子的女性進行區別對待。偏好性歧視是指即便在沒有觀察到沒孩子的女性比有孩子的女性工作更有效率的情況在,也更偏向沒孩子的女性,僅僅因為他們更喜歡跟沒孩子的女性在一起工作。

      第五種解釋是選擇假說,認為在生育之前,那些將要生孩子的女性就在有些方面不同于沒有孩子的女性,比如工作動力、工作投入度等,這些都會導致工作的低效率,進而影響收入。選擇理論的其中一個類型是指,女性通常在工作前景不明朗、收入低的情況下選擇生孩子。

      上述解釋框架闡釋了“母職懲罰”產生的動態機制,讓我們看到生育之于女性職場發展的重大壓力,這也是這一概念自提出以來就得到性別研究學者青睞的重要原因。但這些解釋框架也都將“女性需要承擔更多家庭責任”視為一個前提,至于這一前提存在的合理性少有觸及。在這一點上,學者楊菊華等人提出的“性別-母職雙重稅賦”的分析框架具有啟示意義。

      “母職懲罰”的重要影響因素

      早期對“母職懲罰”的分析主要集中評估“母職懲罰”的作用效果上,近年來,相關研究逐漸開始探討不同因素對“母職懲罰”的影響,比如初育年齡與生育年齡推遲、生育時間間隔、婚姻狀況、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種族等因素的影響。關于上述因素對“母職懲罰”的影響效果,相關研究很多,研究學者采用不同研究方法、模型進行分析,但得到的結論卻并不總是一致。對此,瑪格麗特·高夫(Margaret Gough)和瑪麗·諾南(Mary Noonan)進行了詳細梳理與論述。

      比如,關于受教育水平的影響,有的研究認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容易找到自主性比較強的工作,能靈活的安排工作與家庭,她們也更可能找到工資水平比較高的配偶進而提高雇傭家政工的可能性,使得她們可以從家務勞動中脫身,或者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生育都比較晚,前期積累的人力資本可以彌補生育所帶來的的損失,所以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面臨較少的“母職懲罰”;但也有研究認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有可能進入管理崗位或者競爭性很強的行業,這些職業要求特別高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即便她們有較強的自主性可以自由安排工作,但也會身不由己,另外,正因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可能與收入水平高的男性結婚,也會導致她們在生育后,傾向于降低工作強度,相夫教子。

      爭議在其他影響因素的作用上也存在。比如,關于初育年齡對“母職懲罰”的影響,有研究發現,推遲初育年齡可以降低“母職懲罰”的影響,但也有研究認為延遲初育年齡不存在明顯的正面效益,或認為,早生孩子在長遠來看對工資收入有益;關于生育時間間隔對“母職懲罰”的影響也不一致,有的學者認為間隔越短,女性越容易盡快恢復到工作狀態,也有的提出,間隔時間長,更少導致女性職業中斷;對于婚姻狀態,有的學者認為,結了婚的女性,更傾向于投入大量時間在家務勞動和孩子照料上,因為她們可以依靠老公的工資養家,而未婚生育的女性不得不努力工作以維持生計,但也有研究者認為婚姻狀況與“母職懲罰”之間沒有顯著的關聯……

      目前,盡管在有些國家和地區性別工資差距有所縮減,但“母職懲罰”依然廣泛存在。一如早期研究者米歇爾·巴迪格(Michelle.J.Budig)和保拉·英格蘭(Paula England )提出的那樣,撫育孩子具有廣泛的社會效益,任何一個從中獲益的人,包括雇主、鄰居、配偶、朋友都應該為此“付出”,但目前來看不是這樣的,除了那些辛苦操勞并因此而受到“母職懲罰”的母親之外,其他人都是“搭便車者”,這種狀況必須得到改善。我們只能寄希望于更多的社會政策,比如同時適用于男性和女性的帶薪產假,及其他保證男女同時在工作場所取得成績的平等政策等。